2015年9月1日,蔺某某入职某汽车租赁公司,双方约定:因公司业务需要,蔺某某同意将其委派至关联公司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该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蔺某某的工作能力及表现、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工作需要等调整蔺某某的工作岗位和待遇。
2022年7月13日,该租赁公司向蔺某某下发调岗通知书,蔺某某回复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称其本人居住清徐县城,到达清徐门店15分钟,调岗至太原市杏花岭门店,路程单程1小时,来回2小时,路程遥远,且家里老人身体欠佳、小孩年幼,对于本人实属不方便,不同意调岗。
2022年7月25日,该租赁公司向蔺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蔺某某向清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租赁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资、劳动合同“代通知金”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215942.67元。
清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租赁公司向蔺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该租赁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应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和员工居住地皆在清徐,公司单方面将员工的工作地点调整至杏花岭区,该调岗行为明显会对员工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未与员工就调岗及薪酬待遇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其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某汽车租赁公司支付蔺某某经济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宣判后,某汽车租赁公司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有权根据经营的需要,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在合理调岗时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
首先,在遇到不合理调岗时,若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限期到岗,应当拒绝,并且要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不以旷工的方式对抗用人单位,否则用人单位能以员工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其次,要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如调岗通知书、聊天记录等,以及劳动者拒绝调岗的回复邮件、信息等。
最后,劳动者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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