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有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具体内容见正文。
答:天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有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注: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2、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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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那半露天作业的农民工有高温费吗?点击本文查看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企业不发这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919元计算,天津高温津贴标准为7919元÷21.75天×12%=43.7元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478元计算,天津高温津贴标准为8355÷21.75天×12%=46.1元
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可以按照日累计高温天气作业小时数折算后发放,具体内容见正文
用人单位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虑高温津贴相关因素。
【导语】:天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有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具体内容见正文。
答:天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适用高温津贴有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充分考虑此项因素。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简称“高温天气作业”),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注:高温天气温度数据,以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中心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天气实况数据为准。
2、工作地点不固定以及机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处于高温天气期间的任一工作地点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计发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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