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规定,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中:
(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根据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2)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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