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财政资助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辽宁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辽宁省科技厅制定了《辽宁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鼓励各市(含沉抚示范区,下同)设立地方创新券,省市联动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编制预算、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管理评价,协调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托“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与创新券申领、使用、兑付等相关的日常服务和具体管理工作。各市科技管理部门为创新券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创新券的具体组织、受理和初审,加强对属地单位创新券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运行管理规范。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具各相应的研发基础或成果转化能力,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研发活动应与主营业务相关,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企业开展研发创新项目过程中,购买省内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中试验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
(一)研究开发服务:工业(产品)设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新技术委托开发、小试中试验证及工程化开发、购买算力、购买数据集等;
(四)中试验证服务:原理验证、技术可行性验证、成果中试熟化及二次开发、流程和工艺验证优化、中试验证设各使用服务等;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
支持标准:创新券额度按照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申领、审核流程,遵循先到先得原则。支持额度不超过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30%,每年可根据预算及企业申请情况动态调整支持比例,具体在年度通知中明确。每次申请补贴额度最低1000元,每个年度每家企业支持额度不超过⒛万元,精确到千元(向下取整)。
发布通知。按照不同类别的支持范围,由省科技厅分别发布年度创新券申领通知,明确具体支持范围与重点、申请要件、支持周期等事项。
申请。申请兑付主体根据所发生的科技创新服务情况在“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包括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的发票、付款凭证、合同、服务结果证明等佐证材料。
初审。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出具正式意见。
复审及兑付。省科技厅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复审,按照标准确定支持金额,将资金发放至申请兑付单位。
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在创新券申领、使用和兑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不予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视情况纳入辽宁省科学技术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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